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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9-10-16              浏览量:5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推进落实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战略,规范行业管理,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服务和管理标准体系,经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批准成立“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

第三条  团标委是在新闻出版行业内从事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秘书处负责团标委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分析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团体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团体标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制度、建立完善团体标准体系。

第六条 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的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新闻出版行业团体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第七条  负责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团体标准的宣传、解释及贯彻工作。

第八条  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承担有关团体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九条  负责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十条  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每年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按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相关管理部门和标准化组织委托办理的行业标准化服务工作等事宜,并积极联络行业内其他相关机构,对新闻出版行业内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  开展与新闻出版标准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团标委的组成方案,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审查批准。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团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推荐,任期5年。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及发布等团标委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团标委委员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及行业其他相关单位选派的熟悉并愿意从事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具有新闻出版行业专业知识的在职人员组成。委员应代表所在机构积极参加团标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新闻出版行业团体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提出立项申请和提案;

(三)及时反馈委员会归口团体标准实施情况;

(四)监督团标委的工作和经费的使用;

(五)承担团标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或因工作变动等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根据工作需要,团标委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批准。

第十八条  团标委秘书处负责团标委工作的具体执行。秘书长负责团标委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团标委章程决定。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团标委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10人。顾问应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由团标委聘任,可被邀请列席团标委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有关标准的起草和讨论,有权获得团标委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团标委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一年工作,安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团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团标委召开工作会议前,应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团标委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案人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提出团体标准计划项目建议,建议团标委秘书处上报团标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团标委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制定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制定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向团标委委员及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采取会议或函审方式,将标准送审稿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参与评审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须有参与评审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秘书处应当将标准审查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团标委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后,按《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并将标准发布、出版信息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属团标委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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