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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时间:2019-10-16              浏览量:5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为使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以下简称“团标委”)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团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执行团标委的各项决议,秘书处在团标委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团标委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秘书处定编暂定3-4人,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组成。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新闻出版行业研究或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秘书: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热心新闻出版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承担团标委章程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

(一)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编制团标委工作规划、方案和计划, 制定新闻出版行业的团体标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贯彻落实团标委通过的各项决议。组织团标委各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等;

(三)组织团标委标准的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等工作,调查和研究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宣贯材料、技术文件、论文和期刊等的编写、翻译及出版发行工作。

(四)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与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学术团体就相关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行协调。

(五) 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标准审定会和团标委的其他工作会议。

(六) 组织开展团标委标准化方面的技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 组织对团标委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八)秘书处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由秘书处统一归纳整理存档。

(九)承担相关管理部门和标准化组织委托办理的行业标准化服务工作等事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秘书处每年度应向团标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领导或专家签字,秘书处存档。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秘书处定期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九条  秘书处账目挂靠在单位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财务部,并设立单独账目,并由其代为管理。

第十条  经费中每项开支预算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秘书处对团标委的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团标委负责解释。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本届团标委全体委员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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