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整体功能,促进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批准、复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根据新闻出版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由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团体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涉及知识产权和权益归属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关规定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执行;
(三)在不产生专利侵权和纠纷的前提下开展制订或修订工作;
(四)标准制定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六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新闻出版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七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应当依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出版单位、发行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专业技术公司、图书馆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等阶段,具体流程如《团体标准发布流程》,见附件1。如未通过或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入下一项程序。
第十条 协会及其相关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提案,并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团体标准封面格式》要求,见附件3。同时编写《XXX编制说明》,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应当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协会应将征求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填写《XXX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5。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协会将对审查通过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进行公告,并在协会网站刊登。对于审查没有通过的项目,起草组应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十五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的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由协会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统一编号,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CADPA)、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编号格式如下: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应当公开标准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基本信息。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公开标准的全文或者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业务需要,由协会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宣贯和培训。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发布的周期一般为6-12个月,超过2年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协会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二十三条 协会自行负责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协会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协会可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后,相应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化相关工作,由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并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