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首批ISLI国家标准应用试点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国标准关联标识符(ISLI)>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5号)要求,加快推进ISLI国家标准的产业应用推广工作,扩大ISLI国家标准的行业应用范围,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有力支撑新闻出版业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首批ISLI国家标准应用试点单位”的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发行单位等。
(二)资产与经营状况
2.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3.资产状况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净资产状况良好。
(三)ISLI应用基础及规划
4.熟悉或了解ISLI国家标准,并具有一定应用基础。
5.为ISLI国家标准的应用实施提供相应保障,并制定了相关工作计划。
6.积极参与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化推广与培训活动。
7.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工作经验。
(四)资源管理建设情况
8.资源管理与应用水平较高,在市场或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其他
9.鉴于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已经在广东省内开展了ISLI国家标准应用试点工作,此次征集工作不涉及广东省内的新闻出版单位。
申报工作优先考虑以集团为主体的单位、参与过MPR国家标准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参与相关ISLI科技与标准实验室工作的单位以及相关ISLI项目的实施单位(含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国有资本金预算支持的单位)等。
二、对试点单位的要求
能够按照ISLI国家标准应用试点工作要求,与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ISLI注册中心)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相应的对接机制。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负责具体申报评审的组织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首批ISLI国家标准应用试点单位申报书》(详见附件)。
2.资格审核。协会将依据申报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择优认定。协会将根据专家审核结果择优确定首批ISLI国家标准应用试点单位。
四、对试点单位的支持
1.在相关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试点单位的ISLI国家标准应用项目;
2.对ISLI国家标准应用试点单位的典型案例在行业内外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3.对各试点单位的ISLI国家标准的公益性成果产业化、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关键核心技术应用改造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或经费支持。
五、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ISLI国家标准应用试点单位申报书》,并于8月6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协会。
协会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17层1705,100055
联系人及电话:
潘山川 010-63345682,15001018997
田绪莹 010-65123917,17610073633
冯思然 010-63345682, 13401184487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
2018年7月23日
附件:首批ISLI国家标准应用试点单位申报书/static/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80723/20180723130609_25880.docx